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李XX。被执行人叶XX。本院在执行李XX与叶XX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叶XX常年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的(2012)昌民一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所以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福江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