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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山民初字第675号

江利平与张崇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利平,张崇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山民初字第675号原告江利平。委托代理人刘蓉,彭山县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崇伦。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利平与被告张崇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利平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利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利平撤回对被告张崇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献根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田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