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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民初字第01064号

林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11-2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林某某,张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1064号原告林某某,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原告林某某华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华、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4年4月27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草率成婚,性格差异较大,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冷战,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11年3月11日因双方意见分歧被告离家出走。多次联系,被告对其不理不睬。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要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林某甲随原告生活,抚育费用由被告每月支付3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

被告辩称,其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其与原告生活了这些年,其对原告还有感情。其离家是因为原告对其实施冷暴力,对其不尊重、关心较少。生活中产生的小矛盾属正常现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4月27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于2006年2月2日生一子,取名林某甲。婚后与原告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一起生活。婚后感情尚可,常因家庭问题无法进行有效沟通产生矛盾。2012年年初,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庭审中,本院对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无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材料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虽因家庭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庭审中,被告希望原告退让一步,被告表明了愿意与原告好好生活的意愿;原告亦应给彼此这个和好的机会。双方目前存在的问题在于沟通较少,无法进行有效沟通,均应学习有效沟通的方式方法,关注并倾听对方,给予对方足够的尊重,而不应以离婚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原、被告均应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努力建设幸福美满的家庭。加之目前孩子年幼,更需要父母双方共同的关心和照顾。故本院经多方考虑后,对原告主张的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林某某华要求与张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该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国庆

代理

审判员  何晓丽

代理

审判员  单娅娜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