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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刑执字第01342号

殷守爱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5
公开日期
2014-08-24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殷守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刑执字第01342号罪犯殷守爱,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5日作出(2002)邢刑初字第007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殷守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百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9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4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奖励多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殷守爱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殷守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殷守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1年11月23日起至2014年6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安 勇

代理

审判员  赵玉清

代理

审判员  任立新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世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