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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0681-1号

西安市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5
公开日期
2014-11-2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市某某合作联社,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681-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某某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执行(2012)灞民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在银行存款6599.96元扣划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账户,并已发放申请人,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灞民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律师费及案件受理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审 判 员  王立军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令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