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681-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某某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执行(2012)灞民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在银行存款6599.96元扣划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账户,并已发放申请人,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灞民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律师费及案件受理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审 判 员 王立军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令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