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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351号

代海生与张文、张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代海生,张文,张秀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351号原告代海生,农民。被告张文,农民。被告张秀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海生与被告张文、张秀文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海生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海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海生负担。

审 判 长  姚秀娟

审 判 员  刘克成

代理

审判员  王 焕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