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351号原告代海生,农民。被告张文,农民。被告张秀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海生与被告张文、张秀文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海生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海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海生负担。
审 判 长 姚秀娟
审 判 员 刘克成
代理
审判员 王 焕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