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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一初字第00017号

原告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晓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5
公开日期
2014-08-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晓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0017号原告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357号201室。法定代表人李福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菲,女,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于晓曾,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市容园林局职员。

原告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晓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菲,被告于晓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居住在西安市华清路星辰小区10号楼层号房,原告系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从2010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0日,被告一直拒交物业费、电梯费、垃圾费、电费,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原告提供正常物业管理服务后,业主应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1533.4元、卫生费216元、公共电费108元,电梯费1139.1元,合计2996.5元。

被告于晓曾辩称,2006年开始入住西安市华清路星辰小区,该小区房屋屋顶漏水严重至被告无法正常生活,曾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漏水问题仍未修缮。另原告未按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物业服务,至小区管理混乱,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间,被告购买西安市华清路星辰小区房屋,入住后发现房屋漏水严重。开发商未将大修基金上交有关部门,致使房屋一直维修,严重影响被告正常生活。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善,后撤离,2009年上半年小区业主曾自行管理。2010年7月10日原告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约定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从此原告开始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被告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及原告未尽到管理责任,拒绝交纳物业管理等费用。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费用。以上事实有物业服务合同、照片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新城区人民政府星辰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履行了物业管理义务,被告应按约定交纳相关费用。至于被告辩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属于原被告之间纠纷,被告可另行解决。被告称原告未尽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于晓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1533.4元、卫生费216元、公共电费108元,电梯费1139.1元,合计299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由被告于晓曾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洪宾

代理

审判员  詹晓晔

代理

审判员  上江涛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