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清民初字第00134号

(2013)清民初字第0013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晶晶,清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清民初字第00134号原告李晶晶,男,汉族,1983年12月1日出生,农民。被告清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理人夏国银,清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晨虹,清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晶晶诉被告清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晶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李晶晶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白洧宾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