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信刑执字第1142号罪犯赖俊霖,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5日以(2006)浉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赖俊霖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于2006年11月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09年2月12日对该犯减刑一年、2011年1月25日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至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三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赖俊霖自减刑以来的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赖俊霖于2005年4月至2006年4月期间,伙同卢某等人预谋后,窜至山西省汾阳市、河南省许昌市、兰孝县、信阳市、山东省平阴县、河北省冀州市,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罪犯赖俊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4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警告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赖俊霖自减刑以来的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赖俊霖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继红代
审 判员 芦 倩
人民陪审员 陈合义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春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