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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3、15号

广州新月演艺经济有限公司与深圳家乡人连锁百货有限公司,珠江电影制片公司白天鹅音像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广州新月演艺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家乡人连锁百货有限公司,珠江电影制片公司白天鹅音像出版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广州新月演艺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585号鹏景大厦3楼306A房。法定代表人徐齐。委托代理人唐轶,北京市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家乡人连锁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旭飞花园B栋1-2层。法定代表人于曰江。委托代理人韩晓丽,公司法务,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被告珠江电影制片公司白天鹅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路352号。法定代表人梁彬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两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新月演艺经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家乡人连锁百货有限公司、珠江电影制片公司白天鹅音像出版社的起诉。两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立雄

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

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秋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