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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948号

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948号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杨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6月3日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 判 长  袁 颖

审 判 员  李 进

人民陪审员  马玉霞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何怡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