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948号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杨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6月3日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 判 长 袁 颖
审 判 员 李 进
人民陪审员 马玉霞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何怡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