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32号原告广州市晖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黄晓斌。被告珠海恒芯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杜苏妹。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晖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恒芯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晖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珠海恒芯磁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五十铃货车一辆(车牌号为:粤C×××××),查封金额以人民币114,851.32万元为限,对此,原告广州市晖源贸易有限公司提供黄晓斌所有的帕萨特轿车(车牌号为:粤A×××××)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珠海恒芯磁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五十铃货车一辆(车牌号为:粤C×××××),查封金额以人民币114,851.32元为限。
二、查封黄晓斌所有的帕萨特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粤A×××××),查封金额以人民币114,851.32元为限。以上查封措施的期限为一年,从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计算;冻结、查封等保全措施的效力在期限届满后自动消失。若需延长保全措施的期限,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明星
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冯晓芬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