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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伍家岗执字第00149号

芦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芦熔,谢尚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伍家岗执字第00149号申请执行人芦熔。被执行人谢尚勇。芦熔与谢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的(2013)伍家岗民初字第4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谢尚勇偿还芦熔借款285000元。因谢尚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芦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尚勇偿还借款285000元。被执行人谢尚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芦熔借款285000元,同时,被执行人谢尚勇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175元,以上合计2891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尚勇银行存款28917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向江军

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万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