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620号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雄盛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苏丽英,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道兴,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汉林,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青岛福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李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雄盛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汉林、青岛福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雄盛皮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伟伟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薛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