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1339号原告王高幸,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宝键,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高幸诉被告李宝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何晓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3月20日晚7时许,原告驾驶陕AZP3**五菱之光面包车与被告驾驶陕AT03**比亚迪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报案后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曲江大队出警到达现场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载明“陕AZP3**追尾、全责”,原、被告的车辆均被拖走。次日,双方到交警队处理事故时,均同意私下解决,不要求交警队出具事故认定书。撤案后,被告的车辆送到陕西景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原告预交维修费8000元,原告与被告又同往五菱之光4S店维修原告的车辆,2011年3月27日原告的车辆修好,被告支付4240元维修费后将该车从4S店开走,此后该车一直由被告占有使用。原告于2011年4月1日起诉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车辆,赔礼道歉,赔偿租车损失10000元。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判决被告返还车辆,赔偿租车损失10000元,后被告于2012年5月22日将车辆返还原告,至车辆返还之日原告共损失21000元,原告尚有11000元损失未得到补偿,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强行占有其车辆的经济损失11000元(从2011年3月27日起算至2012年5月22日止,按每天50元,总损失21000元,减去法院已判决的10000元,即诉讼请求的11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21000元的利息850元。
被告辩称,原告的损失已经法院判决解决,其已将车辆返还原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0日晚7时许,原告驾驶陕AZP3**号“五菱之光”面包车与被告驾驶陕AT03**号比亚迪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报案后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曲江大队出警到达现场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载明“陕AZP3**追尾、全责”,原、被告的车辆均被拖走。次日原、被告到交警曲江大队处理事故时,均同意私下解决,不要求交警队出具事故认定书。双方撤案后,被告的车辆送到陕西景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原告预交维修费8000元,原、被告又同往五菱之光4S店维修原告的车辆。2011年3月27日,原告的车辆修好,被告支付维修费4240元,将该车从4S店开走,此后,该车一直由被告占有使用。2011年4月1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其车辆,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租车损失10000元。本院酌情认定原告的损失为每日50元,并于2011年12月30日以(2011)灞民初字第01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陕AZP3**号车一辆,赔偿原告租车损失10000元。原被告均不服该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2年4月24日以(2012)西民一终字第00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嗣后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原、被告于2012年5月22日将涉案车辆交接完毕。2013年3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2011)灞民初字第01491号民事判决书、(2012)西民一终字第00610号民事判决书、谈话笔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本可以通过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但被告采取占有使用原告车辆的做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因无法使用车辆,必然会使其工作生活受到一定的影响,被告应予适当赔偿。本院于2011年12月30日以(2011)灞民初字第01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陕AZP3**号车一辆,赔偿原告租车损失10000元。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亦维持该判决,被告实际于2012年5月22日将车辆返还原告,2011年12月31日至2012年5月22日共计4个月零22天的损失7100元(以每日50元计算)理应由被告承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850元,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李宝键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王高幸经济损失7100元。
二、驳回王高幸要求支付利息850元之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由被告负担40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自行负担22元,本院退付原告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何晓丽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千鹏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