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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二初字第00093号

温雪军与文高科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温雪军,文高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093号

原告:温雪军。

被告:文高科。

委托代理人:田东,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温雪军与被告文高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文高科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现经常居住地在西安市未央区名都城小区某座某楼某户,已居住两年以上,要求将案件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因被告文高科的户籍地在碑林区建设路甲某号某楼某门某号,但该房屋已出售,其并未在此居住,现查实其经常居住地在西安市未央区名都城小区某座某楼某户。经请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3)西立他字第00065号函认为本案由我院根据事实及法律依法进行裁定为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文高科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健

代理

审判员  李新元

代理

审判员  崔 春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