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093号
原告:温雪军。
被告:文高科。
委托代理人:田东,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温雪军与被告文高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文高科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现经常居住地在西安市未央区名都城小区某座某楼某户,已居住两年以上,要求将案件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因被告文高科的户籍地在碑林区建设路甲某号某楼某门某号,但该房屋已出售,其并未在此居住,现查实其经常居住地在西安市未央区名都城小区某座某楼某户。经请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3)西立他字第00065号函认为本案由我院根据事实及法律依法进行裁定为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文高科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健
代理
审判员 李新元
代理
审判员 崔 春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