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238号原告王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身份证号码:×××2037。被告陈某,女,汉族,住,身份证号码:×××2045。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陈德玉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代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