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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1807-4号

代学权与王尚崇、李联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扣划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代学权,王尚崇,李联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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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1807-4号原告代学���,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应山办事处。被告王尚崇,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李店乡.被告李联合,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城郊乡.原告代学权与被告王尚崇、李联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学权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被告王尚崇、李联合先行支付工程劳务费80万元,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本院依法作出(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1807-3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告王尚崇、李联合先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劳务费80万元,但被告王尚崇、李联合末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劳务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拔被告王尚崇在广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店信用社的存款80000元,帐号为81010000197883785。该款汇至��水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金信支行,帐号:79120104000010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杜建中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田晓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