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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刑初字第103号

张家铭、窦石磊、桂额尔敦布和、赵龙、王某甲、陈文文、张文军、杨某甲犯抢劫罪、盗窃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4-07-06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铭,窦石磊,桂额尔敦布和,赵龙,王某甲,陈文文,张文军,杨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暂未收录该文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