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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00133号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某,肖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0133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被告肖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主张有权放弃,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 英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晁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