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皋港民初字第0384号

XX与姜云清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3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384号原告张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洁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金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