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384号原告张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洁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金霁 搜索“”
XX与姜云清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384号原告张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洁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金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