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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环民初字第448号

威海民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洪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3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威海民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洪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448号原告威海民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58号。法定代表人姜伟峰,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丽,山东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洪晓。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民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洪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军志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秦宪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