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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执字第1507号

张金艳、李博等与王世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3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金艳,李博,李良,邱玉侠,王世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寿光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1507号

申请执行人:张金艳。

申请执行人:李博。

申请执行人:李良。

申请执行人:邱玉侠。

被执行人:王世辉。上列双方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23日审结,该案(2012)寿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世辉所有的冀B×××××冀B×××××挂车的扣押。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峰山执行员  赵光华执行员  李汉涛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田晋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