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1507号
申请执行人:张金艳。
申请执行人:李博。
申请执行人:李良。
申请执行人:邱玉侠。
被执行人:王世辉。上列双方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23日审结,该案(2012)寿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世辉所有的冀B×××××冀B×××××挂车的扣押。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峰山执行员 赵光华执行员 李汉涛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田晋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