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119号
原告:李加兹,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委托代理人:刘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丽,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职员。
被告:杜庆钟,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兹诉被告杜庆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该部分诉讼请求的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兹撤回要求被告杜庆钟支付精神损害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林锡宏
代理
审判员 杨文秀
人民陪审员 王志鹰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秀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