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517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黄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洛南县某某村。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负责人,宋某某。本院在执行西安市公证处(2012)西证执字第282号执行证书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段某某向本院提出撤案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执行人的撤案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51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审 判 员 王立军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令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