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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196-2号

高丽玲与曹雯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31
公开日期
2015-06-2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丽玲,曹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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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96-2号申请执行人高丽玲。被执行人曹雯。高丽玲申请执行曹雯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曹雯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一套,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该房屋已无继续查封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曹雯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天增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林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