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96-2号申请执行人高丽玲。被执行人曹雯。高丽玲申请执行曹雯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曹雯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一套,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该房屋已无继续查封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曹雯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天增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林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