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1084号原告杨敬虎,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棘针寨乡前屯村人。被告赵占丰,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肥乡县人。双方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敬虎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海岭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 耿 更多数据: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事一审裁定书(13)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1084号原告杨敬虎,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棘针寨乡前屯村人。被告赵占丰,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肥乡县人。双方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敬虎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海岭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 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