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0819号���告:戴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沙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与被告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
审判员 滕修东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任雪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