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翔行初字第3号原告厦门市翔安区三顺五交经营部。住所: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祥吴村下曾自然村。法定代表人洪彼太,负责人。被告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郑坂东三里*****号。法定代表人戴运动,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国杨,局长助理。委托代理人刘红,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市翔安区三顺五交经营部不服被告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市翔安区三顺五交经营部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已因原、被告双方协商解决而消除。原告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翔安区三顺五交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为二十五元,由原告厦门市翔安区三顺五交经营部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金瑶
代理
审判员 郑 锋
人民陪审员 陈东强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文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