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笕商初字第170号原告杭惠斌。委托代理人赵掌森,浙XX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达一展柜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一巷163-1号。法定代表人方世达。本院在审理原告杭惠斌诉被告杭州达一展柜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惠斌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惠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杭惠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800元,合计人民币2710元,由原告杭惠斌负担。
审 判 员 潘水良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陈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