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107号
原告: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33号。
法定代表人:谢业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磊,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何双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双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祝玲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