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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0603号

聂萍、李萍与刘瑞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聂萍,李萍,刘瑞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0603号

原告:聂萍,无业。

委托代理人:李向飞,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萍,无业。

委托代理人:李向飞,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瑞民。

原告聂萍、李萍与被告刘瑞民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l原告聂萍、李萍诉称,被告向其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每月3%,一年内还清,并出具了借条,至今未还。要求被告还款付息,并称被告住本市长安路北段省保险公司家属院。

本院认为,二原告起诉被告应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经调查被告并未在本市长安路北段省保险公司家属院居住,其户籍所在地也不在本院辖区。原告向本院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聂萍、李萍的起诉。诉讼费25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英俊

审判员  吴云举

审判员  张晓洁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婕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