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0603号
原告:聂萍,无业。
委托代理人:李向飞,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萍,无业。
委托代理人:李向飞,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瑞民。
原告聂萍、李萍与被告刘瑞民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l原告聂萍、李萍诉称,被告向其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每月3%,一年内还清,并出具了借条,至今未还。要求被告还款付息,并称被告住本市长安路北段省保险公司家属院。
本院认为,二原告起诉被告应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经调查被告并未在本市长安路北段省保险公司家属院居住,其户籍所在地也不在本院辖区。原告向本院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聂萍、李萍的起诉。诉讼费25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英俊
审判员 吴云举
审判员 张晓洁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婕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