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湄民初字第174号
原告:周小伟。
委托代理人:袁杭天。
被告:王建成。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负责人:陈杏清。
委托代理人:朱迪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伟与被告王建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要求对原告周小伟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致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谢玉山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