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执字第00009号
申请执行人:宫俊年,男,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洛河镇洛河村老塘埂7号,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洛河镇金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身份证号码3404021984********。
被执行人:蒋支援,男,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商业村*组**号,身份证号码3404041961********。
被执行人:安徽省淮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袁庄。
负责人:郭建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宫俊年与被执行人蒋支援、安徽省淮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的(2012)大民一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民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宫俊年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96873.2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支援已执行15600元,经查询其银行账户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另一被执行人安徽省淮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经查证业无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一初字第00195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乃光
审判员 : 邹 明
审判员 : 周 全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