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01749号原告商丘市某某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攀飞,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某某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陈某、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某某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某某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某某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陈某、刘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商丘市某某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承担。
审判员 周孝忠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