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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梁民初字第01749号

原告商丘市某某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陈某、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商丘市某某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陈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01749号原告商丘市某某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攀飞,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某某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陈某、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某某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某某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某某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陈某、刘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商丘市某某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承担。

审判员  周孝忠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