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507号原告韩丽红。被告沈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丽红诉被告沈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父亲已代为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韩丽红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沈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韩丽红撤回对沈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韩丽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强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星 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