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3128-2号申请执行人徐刚。被执行人王成文。申请执行人徐刚与被执行人王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582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1年4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5200元及判决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我院依法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31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纪庆刚
审判员 季 承
审判员 王维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方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