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415号申请执行人李保飞,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无业。被执行人刘美芳,女,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兴县人,无业。本院在执行李保飞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2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刘美芳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李保飞与被执行人刘美芳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刘美芳于2013年4月2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于2013年6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80000元。被执行人刘美芳承担受理费1300元及执行费1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建国
审 判 员 王志新
代理
审判员 李永堂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