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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2461号

代鹏飞与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代鹏飞,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2461号

原告:代鹏飞,男,汉族,1972年4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新学,陕西检学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路南段99号。

法定代表人:邓任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褚红波,男,汉族,1979年3月27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鹏飞与被告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鹏飞于2013年5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鹏飞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鹏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1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340.5元。

代理

审判员  朱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