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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1263-1号

王子春与临泉县庙岔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子春,临泉县庙岔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263-1号

原告:王子春,男,汉族,1950年4月1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代理人:贺明智,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心亮,临泉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泉县庙岔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

法定代表人:马林,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青春,临泉县司法局庙岔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子春与被告临泉县庙岔镇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王子春拒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王子春按自动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冯连杰

审 判 员  任本胜

人民陪审员  马丽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