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263-1号
原告:王子春,男,汉族,1950年4月1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代理人:贺明智,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心亮,临泉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泉县庙岔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
法定代表人:马林,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青春,临泉县司法局庙岔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子春与被告临泉县庙岔镇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王子春拒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王子春按自动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冯连杰
审 判 员 任本胜
人民陪审员 马丽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