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588号原告段利红,男,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县人。委托代理人欧炳君四川鹏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进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申景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利红与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利红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段利红与被告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利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段利红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龚莉莎
审 判 员 罗 婷
人民陪审员 蒋 宏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新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