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779-1号原告李香丽。被告陈远荣。被告盐城德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开发区文港南路53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东路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香丽诉被告陈远荣、盐城德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陈远荣驾驶的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陈远荣驾驶的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郝友杰
代理
审判员 侯广军
代理
审判员 张孝福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中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