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082号申请人商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姚强,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赵丽,女,农民。商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丽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商民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赵丽偿还商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1600元及利息。因赵丽逾期未履行,申请人遂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丽将其所有位于商南县赵川镇老府湾村老府湾组的三间砖混结构平房及一间伙房转让给商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川信用社所有,以抵偿本案执行款49600元(包括借款本金31600元、利息18000元),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由双方自行办理。因被执行人赵丽生活困难,执行费374元经报请院长批准决定免收。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商民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林生
审判员 :何厚清
审判员 :何显空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汪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