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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瑶执字第00787号

高庆松与司胜艮、宋红霞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庆松,司胜艮,宋红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瑶执字第00787号申请执行人高庆松,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司胜艮,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肥市瑶海区龙岗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宋红霞,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司胜艮。本院作出的(2012)瑶民一初字第02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司胜艮、宋红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司胜艮、宋红霞的银行存款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小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