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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阎法执字第00083号

西安市阎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某某、李某某征收社会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阎法执字第00083号申请人西安市阎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延安街6号。法定代表人吕海宁,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乔梦宏,男,该局流动人口管理站站长。委托代理人鲁刚,男,该局流动人口管理站干部。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82年5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84年11月6日生,汉族,系杨某某之妻。本院在执行西安市阎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某某、李某某(2012)阎行执审字第00016号行政裁定书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某某、李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给付案款64308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865元,合计65223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李某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3)阎法执字第000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凌河执行员  杨 博执行员  张 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俞佳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