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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商初字第513号

王金福与林秀敏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金福,林秀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513号

原告:王金福。

被告:林秀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福与被告林秀敏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福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福请求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金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9元,减半收取544.50元,由原告王金福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沈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