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668号
原告:王永胜,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代理人:魏兴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在余,该公司经理。
被告:唐成龙,男,成年,汉族,职工,住安徽省滁州市。
被告:何如明,男,成年,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胜与被告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唐成龙、何如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胜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3元,撤诉减半收取601.50元,由原告王永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班 浩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昌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