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392号
原告:宁波双鱼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产业区C区白岩山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周玉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连理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石河街道。
法定代表人:林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双鱼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理想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已由被告大连理想食品有限公司向普兰店市人民法院起诉后,原告向本院起诉,并向大连市普兰店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大立一民终字第48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本院审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双鱼食品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0元,由原告宁波双鱼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减半负担1900元。
审 判 员 翁华杰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沈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