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法执字第25一2号

陈宏伟与山东尊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舒凤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宏伟,山东尊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舒凤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25一2号申请执行人陈宏伟。被执行人山东尊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凤琦,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舒凤琦。本院执行陈宏伟与山东尊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舒凤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山东尊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舒凤琦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民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鲍茂方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福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