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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62号

申请执行人凌╳╳与被执行人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凌XX,甘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凌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兴业县XX镇XX村。被执行人甘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兴业县XX镇XX村。申请执行人凌XX与被执行人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的(2012)兴民一初字第7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凌XX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凌XX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兴民一初字第7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寿强

代理

审判员  文志金

代理

审判员  杨永莉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海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