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凌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兴业县XX镇XX村。被执行人甘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兴业县XX镇XX村。申请执行人凌XX与被执行人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的(2012)兴民一初字第7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凌XX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凌XX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兴民一初字第7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寿强
代理
审判员 文志金
代理
审判员 杨永莉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海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